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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税收稽查的应对策略(一)
一、少计收入篇
1、假按揭的税务处理。
在稽查实践中发现,假按揭有三个特征,一是按揭购房人多是本单位职工;二是,将按揭贷款的利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三是,按揭款项,企业往往不申报预售收入,而是将收到的按揭款项转入“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常期挂账而不结转收入。税务机关查到后,就声称自己是“假按揭”,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不应当纳税。
在本案件中该企业一是将按揭款项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而这些按揭款项是以个人名义贷款而来,属于同企业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仅此一项调增利息费用就有比较大的数额。同时对企业其取得按揭款项未按照预售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是,该企业声称自己属于假按揭,不是实际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人员认为**律形式上来看,既有销售合同,也有按揭收款,而认定为假按揭则证据不充分,因此企业认为是假按揭的证据不予采信,如果不是假按揭的情况下,其财务费用属于无关支出,自然也不允许扣除。
实际上,即使认定企业为假按揭,其利息属于非法性质的支出,其利息支出是否允许扣除也是存在争议的。其焦点在于假按揭取得的资金,是否按照其表面的法律形式记收入,缴纳税款,目前各地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案的检查人员认定应当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中,也是认定假按揭需要缴税的。原文如下:“二是向购房者收取的住房按揭贷款转入“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一房多售或以虚假按揭贷款的名义向银行骗取信贷资金,造成事实的应缴未缴税款。”吹牛要补税,我也同意。
2、以借款的方式收取预售房款。
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借款没有利息,二是借款将来要转为房款。这样的借款在税收上定性为房款定金,属于预售收入的范畴,不但要缴纳营业税,而且要缴纳所得税。
一般来说,属于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的非法预售。
3、非法预售,将预售款项打入老板个人账号,再以向老板个人借款的名义将款项借入,以满足支出的需要。
认为这是典型的偷税手法。不因为非法预售而减除其纳税责任。
4.房地产企业少计租赁收入。地产企业取得租赁收入不记账是常见的涉税问题,主要查看其租赁合同以及租赁业发票的开具情况,查出租赁收入很重要的方法就是到现场核实是否有租户存在。
查出少计租赁收入要仔细将已售房屋同实地查看的情况核对,如果已售房屋中没有出售,而现场查看有商业网点在营业,则很可能是出租未计收入
5.销售地下室、地下车位,记在预收账款,未做销售收入。在稽查中,要特别注意对地下室、人防设施、地下车库是否作为销售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要仔细看合同,看这些收入是否记在往来账,未结转收入,或者干脆将款项打在个人银行卡上,隐瞒收入。
本案的查出方法是看预收账款的组成情况,对照银行存款账,看其是否全额纳税。
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对人防设施以及地下室,开发企业是如何处理的?检查方法有两个,一是审查销售合同,看是否有补充合同。二是,检查其他应付款或者预收账款科目,检查资金流。三是,直接到现场去数车位的销售情况。四是,到物业公司检查车位的出租出售情况。
目前对于人防设施作为车位,并且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出让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这点在政策上没有任何疑义,但是在所得税的成本有两种观点:
*9种观点:人防设施属于取得收益权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应当单独计算,因此其成本应当在成本对象的总开发成本中剔出。
第二种观点:人防设施本身在法律上的定位就属于国家所有,虽然取得了收益权也不改变其定位,因此只需要将其租金收入直接记入销售收入,不用将其开发成本在总成本中剔出。
总局在制定计税成本办法时,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已经明确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
6.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应付款科”、“应付账款”科目,多年挂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稽查实践中,一是关注“资本公积”科目,看是否有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果有,则坐实了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关注“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账龄,若果期限较长,要看是否可以根据195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关注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且已经取得了发票的情况下,其对应的开发成本是否真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外部调查的方法,查明事实真相。
内资企业是否要将超过3年的应付款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目前存在争议,各省也执行不一。
依据1:2006版本的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填表说明,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国税局在冀国税函[2007]23号文件中指出,当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债务人拖欠的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等;
2.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已在税前扣除,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方法,企业可以第二种意见同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二、加大成本篇
都知道开发商偷税,无外乎隐瞒收入和加大成本,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加大成本,如何隐瞒收入?本条将开发企业加大成本的实际案例列示其加大成本的手法。
(一)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管理,实质上依然是“以票控税”,开发企业要加大开发成本,首要的就是寻找假票或者真票虚开。因此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也要紧紧抓住发票检查,作为突破口。
具体来说分为“有没有”、“真不真”“实不实”三个层次。
1、某公司汇缴期间,开发产品已完工,因为没有支付款项,对方不开具发票,因此以预算数字作为列支开发成本的依据,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说来说去,还是发票的问题,这个项目很好检查,检查开发成本的发票要抓住几个要素。一是,有没有。即所有列支开发成本的项目,是否有发票。可以列出成本项目表来检查。二是,真不真。列支开发成本虽然有发票,看发票是否真实,对于货物发票,可以通过ctais系统查询。对于地税发票可以到地税局外调,因为营业税发票要求属地征收,因此营业税发票均在当地开具,比较容易开具。三是,实不实。虽然发票是真实的,但是要通过其他的辅助资料判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或者是虽然有业务真实发生,但是取得“大头小尾”的阴阳票。业务实不实。即所谓的真票虚开问题。
以发票未起点,围绕以上三个方面就可以将开发产品的总开发成本真实性检查清楚。总开发成本检查清楚后,将围绕开发成本的计算去检查,重点核查总可售面积和已售面积的真实性。以上几个方面是检查开发成本的简单流程。
2、汇算清缴期满后,未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该问题其实就是所谓白条列支成本,本案中不允许税前扣除。
需要思考的是,如果汇算清缴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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