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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有关问题问答(一)
1、问:什么是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是记录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商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证明,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问:新《发票管理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施行,后进行修改。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3、问:厦门市什么时候开始启用新版国税普通发票?
答:从2011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国税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凡2011年4月1日起开具的旧版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4、问:《发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5、问: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
答: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帐联: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6、问: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发票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和代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7、问: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是什么?填开发票时为什么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每张税务发票票面上方都印有椭圆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发票专用章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确认财务收支和发票使用的信用证明。发票填开后,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8、问:如何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9款规定: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9、问: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取得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发票。
禁止非法^*发票。
10、问:临时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11、问:从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怎样申请领购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2、问:拒开发票是否违法?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该规定明确指出,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是经销商品单位应尽的义务,所以拒开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
13、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效力如何?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4、问:开具发票应该注意什么?那些行为属于《发票管理办法》所禁止的虚开发票行为?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9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5、问:《发票管理办法》禁止的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16、问:发票开具的地域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17、问:发票接受方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18、问:发票的保管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9、问: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哪些检查?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20、问:单位和个人在税务机关检查时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21、问:哪些行为将会被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没收违法所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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