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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征收管理问题解答(一)
一、税政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率调整后发生的征收率调整前销售的货物退货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对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率调整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应依据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从发生销货退回业务当期的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额中直接扣减按原征收率计算的销货退回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
对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退货的,经请示总局,对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原征收率开具。在此基础上,需要对原业务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的,也应按原征收率开具。
2009年1月1日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新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货物退货,如何处理,如何开票?
答:对小规模纳税人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货物退货的,应依据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从发生销货退回业务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中扣减按原征收率计算的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的旧货,是按照旧货2%征收率还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以及《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区别纳税人的身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 销售于增值税转型以前(八大行业为2004年7月1日以前,其它企业为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增值税转型以后购入,但是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它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其它个人除外):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它个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含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某企业经销鱼丸、虾丸的增值税税率是13%还是17%?
答: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第二条*9款规定,鱼虾被加工成鱼丸、虾丸,其加工工艺不属于“冷冻、冷藏、盐渍、干制”范围,因此鱼丸、虾丸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征税。
5、《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述规定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有统一的样式和明确的领用对象;对于销售农产品开具的一般普通发票(如:商业发票等)购货方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产品销售发票没有统一样式,但省局在《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辽国税一[1996]186号)第二条*9款中规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对经常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对不经常发生收购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发售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有两种:
农产品收购发票(带抵扣联)和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不带抵扣联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前者,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后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等)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抵扣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应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等)开具的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对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应按3%征收率纳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和商业企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新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花卉、苗木、批发 零售”,经营方式为外购花卉、苗木经过短时间种植后销售。请问该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农业生产者;其经营的花卉、苗木,能否按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
答: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花卉、苗木的批发和零售,不能视为农业生产者,其经营的花卉、苗木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7、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而开展产品宣传活动,对外赠送的台历、皮包、小家电等物品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根据此规定,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而开展产品宣传活动将台历、皮包、小家电等物品赠送他人,而不是与本企业销售商品捆绑销售的,应按视同无偿赠送,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8、一般纳税人企业从粮库购入免税粮食,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储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此规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粮食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普通发票,购货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从2009年开始,企业购入小汽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0、对于生产机动车的企业,试验部门领用的产品车用于试验,不对外销售,应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11、企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例如170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增加了应纳税额,是否需要单独补缴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因进项税额转出而增加的应纳税额不需要单独纳税。
12、商业企业各种形式促销方式如销售赠购物券、积分赠商品、积分返现金券、积分让利等,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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