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会计培训哪家好

发表于:2022-02-27 16:07:30 分类:会计实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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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税务自查要点(一)

一、营业税

(一)应税营业收入的审查。

1。审查保费收入

(1)认真审查保单,检查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保单结算方式趸缴、分期缴款,签订保险合同趸缴的一次性计入收入;分期缴纳的按合同协议,未按协议缴纳而少缴的也应计入收入。抽样检查保险合同、保费专用收据和银行账、现金账核对。索取保险价格的明细表,对按保险合同价格签定合同按低于合同价格收取保费的而全额承担风险的按合同价值作收入。发生退保业务,手续是否齐全,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冲减保费收入。

(2)审查“应收保费”科目。对财险业务而言,凡发生应收未收保费,其对应科目都应是“保费收入”。对因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采取分期收费的,应全额贷记“保费收入”。注意审查企业有无将分期收取的保费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转收入的情况。

(3)审查“预收保费”科目。对寿险业务而言,应对每笔预收保费时间较长而未结转“保费收入”的发生额进行细心审查。看记账凭证及保险合同,查有无到期而未转作保费收入的情况。

(4)审查储金业务(会计制度叫“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

①审查“保户储金”账户下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人生意外伤害两全保险等险种的明细账,看是否有储金业务发生。

②审查计算保费收入是否正确。税法规定,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例:某保户储金年初余额为900万元,9月底为1100万元,若年利率7.47%,则1-9月应结转的保费收入为:(900+1100)x50%x7.47%x9/12=56(万元)

③审查“保户储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是否冲减“财务费用”,根据保险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预定利率计算储金利息,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④审查“投资收益”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若有用储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看是否从该科目结转“保费收入”科目,有无直接结转利润的情况。

(5)审查分保费收入。通过“分保往来”、“应付分保账款”、“分保费支出”等科目查看企业有无分保险业务,分保费收入应交的营业税是否由初保人缴纳。

(6)审查“保费收入”贷方的红字发生额,看企业的纳税申报中是否扣除了奖励和返还给投保人的无赔款优待等项目,按余额交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保险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7)审查“保费收入”明细账中有关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包括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个人代理营销保险、健康保险)以及农牧保险的征免界限。一是要注意检查其保费收入中是否混杂有非人身保险的应税保费收入。二是要注意检查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产品是否为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保险产品清单内的保险产品。

2。审查利息收入

(1)对利息收入按存款、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分别核息的,重点检查存款利息收入的贷方发生额,看有无将贷款利息收入混入其中的情况。

(2)对不分存款、贷款利息收入混在一起记账的,要分清贷款利息收入,因而要从贷款的单位查找。

①审查“贷款”账户和贷款合同。

②审查“保户借款”账户和借款合同。

③审查“拆出资金”账户。

3。审查手续费收入

(1)审查银行存款及现金账借方发生额的摘要,看有无代理保险业务及分保业务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记录。

(2)审查“其他应收款”的明细账,看有无应收手续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债务人,其对应科目是否是“手续费收入”。

(3)审查类似“查勘费”、“代勘费”账户,看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收取的查勘费收入。

4.审查其他收入

(1)审查“其他应收款”账户中有无咨询服务收入、代保管收入等明细账户。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

(2)审查“银行存款”、“现金”账,看借方发生额的记录摘要,有无咨询服务收入、代保管收入等的记录。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

(一)营销费用支出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查

1。审查“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科目,看对非保险公司雇员(营销员)从本企业取得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2.注意从2002年8月1日起,营销员的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的25%以内(各地自定),并注意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3.注意审查保险公司出于开展业务、年终总结或庆典的需要,发放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审查

1.审查“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营业外支出”及一些往来科目,看本公司雇员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含实物)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注意对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内退”、“退职(辞退)”、“买断”的性质进行适当区分,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

(一)审查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账,看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二)审查“其他收入”及“营业费用-租赁费(贷方)”,看有无房产出租,有无按租金收入计税。

(三)审查营业网点,看有无无租使用的房产或以房换地的房产。

(四)审查“在建工程”,看有无新建房屋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情况。

四、土地使用税

(一)审查土地使用证,看计税的土地面积是否正确。

(二)审查有无无租使用的土地。

(三)审查有无征用的土地未计税的情况。

五、车船使用税

(一)审查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账,看是否全部车船都纳了税。

(二)审查“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看有无账外车。

六、印花税

(一)审查财产保险合同是否贴花。

1.注意除农牧业保险不用贴花外,个人支付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也暂免贴花。

2.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二)审查“拆出(拆入)资金”、“长期借款”、“贷款”科目,看有关借出、借入款合同是否贴花。

(三)审查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是否贴花。

(四)审查基本建设、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贴花。

七、企业所得税

(一)应计未计收入,造成不缴或延期缴纳税款

1.保险业对全保险业务的保户储金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未按规定将计提利息和投资收益并转入保费收入核算。

2.保险公司采取利用虚假批单退费的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少计保费收入。如某保险公司使用退保费收据、保费结算清单或红字发票以假退保的方式支付手续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让利于汽车销售企业或代理单位。

3.对采取分次交费或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业未按规定将保费收入全额记入“保费收入”进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将其长期挂账不结转。

4.对大额保费收入,通过采取发票联按实际收取的保险费金额开具,存根联、记账联按扣除回扣以后金额开具的方式,少记营业收入。

5.以保单作担保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

(二)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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