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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支出”类税收稽查案例摘选(二)
(四)虚列会议费(葛兰素事件)
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GSK中国〕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2013年6月27日,GSK中国副总裁兼企业运营总经理梁宏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与梁宏同日被带走的还有GSK中国的副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张国维、法务部总监赵虹燕和商业发展事业企业运营总经理黄红。这四人被称为GSK中国的“四驾马车”。
是什么石头激起了如此巨浪?原来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旅行社--“2006年成立的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临江旅行社)”!“该旅行社几乎没做过任何旅游业务,而是只和一些药企打交道”,办案民警介绍。但令人奇怪的是,该旅行社年营业额却从成立之初的几百万元飙升到案发前的数亿元。该旅行社既然不做旅游那么有着什么样的非常手段发财致富呢?媒体报道,临江旅行社主要承接GCK中国的会议订单,这些会议牵涉了大量受贿又行贿的记录,旅行社成为GCK中国的“黑金池”,“无法走账的开销”均可以通过会议费或者会议费提成回扣消弭于无形。
涉案人员临江旅行社翁剑雍说:“我们一般是虚增人数套现,比如说20人参加报40人。我跟GSK合作的项目里,虚开的大概有20%,其中与梁宏合作的项目虚开达到50%”,“他们这一行里还有虚构项目的,根本不存在的会议也开发票去报账”。会议究竟开了没有?到底有多少人参加?一般来说,公司财务部门并无确切核证的手段或相应步骤。只要发票合乎规范,到财务部门报销很容易蒙混过关。多报销出来的钱,既有回流给药企高管的,也有旅行社的。翁剑雍还交代:“我在GSK分到的蛋糕肯定不是*5的一块。”对此,记者了解到,GSK中国*5的一个冷链项目,单笔贿金就提了200万元,也是靠虚开虚报做出来的。GSK中国一次年会的费用“就超过了1个亿(元人民币)”。
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GSK一案仅暴露了整个行业的冰山一角。严肃查办此案,既是为震慑商业贿赂犯罪,警示那些依照所谓“行规”行事的人悬崖勒马,也是为了研究此类犯罪特点,以便国家相关部门形成合力,规范医药行业发展,使药价虚高的现状有所改善,让药企将更多的资金投向创新和研发,让更多的老百姓切实受益。
新闻背后的故事将再次引诱公众对于药价虚高的关注,对于一系列“行规”背后猫腻儿的愤慨!但笔者另外想知道的是GCK靠会议费列支套现少缴纳了多少所得税税款?还有就是,为他们大开方便之门的旅行社们该遭受什么样的税务处罚呢?
(一)会议费税前扣除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所发生的业务以及所列支的费用应当是真实的,并不仅仅是有发票入账,有发票但不真实的业务一样不允许税前扣除。GCK中国列支了多少会议费笔者不知道,根据案情推算,GCK每年都有会务预算,分内部会议和外部会议,每年的预算几亿元。而据《新京报》记者了解,临江旅行社承接一部分会议业务,从2009年到2012年,业务往来总额1.19亿元。最近几年,临江旅行社每年的营业额也在1亿多元,而其中至少20%的会议虚增会议规模。
2.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要求准予扣除的支出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根据该原则,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比如GCK中国以会议费套现等非销售运营支出,以及变相行贿支出、家庭成员个人消费支出等。
3.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企业支出首先应当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例如,确实与销售有关的会议费支出允许扣除。另外,企业发生的合理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根据这一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等也均不允许扣除。
GSK中国及涉案单位将面临哪些涉税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刑法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下同)。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上述规定可知,主观意识上GCK中国公司没想少缴税,但实际上,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列成本已经形成了少缴税款的事实,分别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于以临江旅行社为代表的众多会议项目参与者来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若构成犯罪,也将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虚开发票会导致收入虚高,那么虚增的利润势必也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这些企业一定不甘心账面形成高额利润,势必也会千方百计虚增成本。那么,他们的成本费用又是怎样搞掂的呢?还有待公安及税务部门进一步核查。
(五)虚列劳务费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杭州**华商集团拱墅**超市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经结案,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特将该企业的有关税务处理情况(杭国税二稽罚〔2013〕26号决定书)公告如下:
2008年11月-2011年5月杭州**华商集团拱墅**超市有限公司以虚构劳务的形式取得杭州众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六份,其中2008年11月取得《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发票代码233010870843,发票号码01146389,金额322,580.65元;2009年12月取得《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发票代码233010970843,发票号码01614669,金额268,817.20元;2010年取得《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三份,发票代码均为233011070843,发票号码分别为03800629 、04352618、04352697,金额共计1,376,344.09元;2011年5月取得《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发票代码233001173633,发票号码092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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