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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案(三)
“项目部”汇入3543万元(约14家)。公司间往来资金目前尚未审核其性质。就目前银行确认的收入1.68亿元经与账簿记载收款3.5亿元比对,没有发现收入不入账的现象
资金支出情况。初步审核该单位2006年至2009年(不完全统计)开具支票920余张,收款单位约170家,支出资金5.1亿元。其中疑似项目部14个,取得支票155张,共计收款1亿元。目前该单位帐簿记载开发成本4.3亿,经与银行支出资金比对发现确实有支付给“项目部”的资金。以“KK水泥厂”为例,通过银行可以确定该公司支付了661万,在寻问“KK水泥厂”负责人时,其介绍曾收款3000万。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公安局联系了“KK水泥厂”的负责人到公安局接受询问,检查组也同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负责人称的确为该公司干了活,并收到了资金,但是都是口头约定,没有合同等资料,目前公司没帐、没人、没钱,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为了能够客观、准确的掌握其实际收款、支付资金的情况,检查组对“KK水泥厂”在农村商业银行0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进行了检查。因该水泥厂未留存任何资料,因此检查组只能在银行库房查找该公司原始凭证,并对2006年至2009年这一账户下所有进帐、出账的资金往来原始凭证逐一进行复印、归档、统计。经统计各类进账单、转帐单、取款凭证共计1000余张,共计入账资金4400万,截至到2009年账户余额363万。经整理发现该水泥厂大部分支出是以提取现金形式完成的,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资金用途无法审核。
综上,通过资金流向难以准确判定资金性质。通过银行的资料发现该公司与“项目部”确实存在资金往来,这也印证了“项目部”负责人所述的为该公司建设施工并取得工程款。但是双方的操作不规范,口头行为比较多,没有证据可供检查,无法确定其资金往来的性质,对于支付资金是否用于建筑施工,也难以判定。如果要确定资金的性质,就需要对项目部的资金流向进行检查。对于项目部的支出金额、收款单位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支付资金的用途以及金额。通过*9阶段的了解,项目部支付资金大部分是以现金形式,大量用于工人工资、材料采购等,但由于双方口头行为较多,支出的资金与建设项目是否有关,难以证明。
2011年9月22日该公司提出申请,因其核算不健全、财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造成了入账发票是虚假发票,但交易是真实的,的确购买了材料,该公司希望能将虚假发票更换为真发票。因此对该公司下发了“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其在10月31日前提供相应证据。但截止到11月8日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鉴于以上情况,检查组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了该单位应缴纳和少纳的企业所得税。
调整总成本,计算可售面积平均成本:该单位开发成本科目列支437744659.3元、开发费用科目列支68796527.37元,共计506541186.67元,其中的大市政费32375470.4元、虚假发票201390851.83元、应付帐款预提16679734.25元不应在成本内列支,经调整后实际可列支256095130.19元,总建筑面积201109.97平方米,其中不可售面积37610.37平方米、可售面积163499.6平方米,可售面积的平均成本1566.33元。
(1)2006年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6年该单位取得营业收入共计165291986.24元,其中取得预售收入58694148元,销售收入78603964.24元、销售面积23684平米、计税成本37097075.85元,2005年取得售房收入结转到2006年共计27693759元、销售面积7371.86平米、计税成本11546801.62元,其他业务收入300115元,营业外收入66185元。预售收入应按照20%计税毛利率计算当期毛利额、取得销售收入应按照计税成本调整所得税。
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营业收入:106297723.24元
计税成本:1566.3x31055.86=48643877.47元
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9012042.07元
营业外收入:66185元
毛利额:58694148x20%=11738829.6元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0746933.3元
适用税率33%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06297723.24-48643877.47-9012042.07+66185+11738829.6)x33%-33896=20012591.99元
(2)2007年,该公司将全部预售收入转入销售收入,共计确认销售收入,其中包括2006年结转的58694148元、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48291923.2元,其他业务收入304080元、营业外收入24000元、营业外支出75031.75元;销售面积43365.25平方米,其中当年度销售28745.25平方米、2006年结转的预售收入58694148元所售面积14620平方米;
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营业收入:207290152.14元
计税成本:1566.3x43365.25=67924504.67元
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11208958.4元
营业外收入:24000元
营业外支出:75031.75元
调减2006年预售收入的毛利额: 11738829.6元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16366827.72元
适用税率33%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07290152.14-67924504.67-11208958.4+24000-75031.75-11738829.6)x33%-33896=38401053.15元
(3)2008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2008年售房收入14025760.85元,销售面积3308.42平米,计税成本5182093.72元、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3799062.02元、营业外支出:520351.73。
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销售收入:14025760.85元
计税成本:5182093.72元
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3799062.02元
营业外支出:520351.73元
调整后纳税所得额为:4524253.38元,适用税率25%,
少缴企业所得税:
(14025760.85-5182093.72-3799062.02-520351.73)x25%=1131063.35元
企业所得税补税调整表
单位:元
项目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合计
营业收入 165291986.24 207290152.14 14025760.85 386607899.2
计税成本 48643877.4 67924504.67 5182093.72 121750475.8
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9012042.07 11208958.4 3799062.02 24020062.49
营业外收入 66185 24000 0 90185
营业外支出 0 75031.75 520351.73 595383.48
毛利额 11738829.6 -11738829.6 0 0
已预缴企业所得税 33896 0 0 33896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0746933.3 116366827.22 4524253.38 181638013.9
适用税率 33% 33% 25%
企业所得税 20012591.99 38401053.15 1131063.35 59544708.49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成本,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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