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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要点 (五)
因是企业财务人员水平太低,税务稽查人员令其调增利润1600元,并限期补交所得税款528元。在对这类问题进行检查时,我们应注意核算“坏账准备”贷方余额同“应收账款”借方期末余额之间的关系。
[账务调整]
借:坏账准备 1,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0
借:所得税 52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28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28
贷:银行存款 528
[案例]
1997年8月,邻厂失火造成火灾,南华立家具厂加工车间及仓库被烧,造成存货损失25万元,该厂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将这部分损失确定为营业外支出。但税务稽查分局的人员在对该厂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为投保单位,于是决定做进一步审查。税务人员了解到深圳安华保险公司已向该厂赔偿了25万元,而查看“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却未有冲减额。经仔细查账与询问,得知原企业收到保险赔偿费后,将其记人了“应付福利费”项目。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应付福利费 250,000
[案例分析]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7条第5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24条规定:“存货毁损,属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人营业外支出。”
该厂在收到保险赔偿后,不冲减营业外支出,而转入“应付福利费”,是明显的偷税行为,其目的十分明确,是为了降低当期利润。税务稽查机关责令该企业调增利润25万元,补缴所得税8.25万元(即250000x33%),并处以偷税款2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 250,000
贷:本年利润 250,000
借:所得税 8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2,5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2,50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165,000
贷:银行存款 247,50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不仅吸收企业和居民的存款,而且还为企业发展提供大量的信贷资金。但是由于近年来金融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一些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偷逃税款,不但形成了不正当竞争,也导致大量税款的流失。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企业特点,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有其独特的一面,往来账务频繁,利于隐匿、转移收人,手法十分隐蔽,从账务表面不易发现问题。所以,我们在对这类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应反复调查取证,并通过开户企业获得必要的信息,内查外调,抓住关键环节,一查到底。
[案例]
深圳通财信用社自组建以来,经济效益甚佳,各项经济指标均列深圳市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首。1999年市稽查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深圳通财信用社存在高息贷款、虚列存款账户的事实,于是决定对其进行突击检查。税务人员在查对信用社“利息支出”明细账时发现有上千个账户、数万张账页。税务人员决定到曾在深圳通财信用社贷款的企业中进行调查。经核查,贷款企业每月的“代款计息单”及“财务费用”均未发现问题。但某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反映,该信用社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扣下本金的5%作为贷款企业的“贷款保证金”,余额转入企业的活期账户,信用社每月计算应收利息时,仍按贷款本金金额计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稽查人员根据这一线索,逐笔检查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发现信用社虚设的“深圳建安实业公司”账户实为“保证金”账户,混在上千个企业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深圳通财信用社还将这些多收的“保证金”与其他正常开户企业的活期存款一同按期计算利息,账务处理为:
借:利息支出 xxx
贷:活期存款--xx公司存款 xxx
经查,几年来信用社共虚提利息800万元。该信用社为多计利息又将每月计提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保证金”分别以个人假名转入“定期储蓄存单”,按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共虚计利息支出189.5万元。该信用社再将此利息存入“活期存款”账户,虚计利息支出8万元。
[案例分析]
在对金融企业进行稽查时,对存放款业务,要检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是否按规定计算了利息收入;各类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应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正确;事业单位的经费存款,属于财政拨款或实行差额补助的,不应计应付利息,检查这类款项是否被计算了利息支出,从而减少了当期利润;检查各类贷款是否按规定收了利息,是否正确计人“利息收入”科目;委托贷款虽然不计利息,但是要按合同规定收取手续费,检查委托贷款的合同与计人收入的手续费是否相符,是否每期手续费收入均已人账;检查抵押贷款收不回来时,拍卖抵押品所得超过本金部分,是否作为利息收入人账,若拍卖所得低于本金,差额部分和应收利息是否按规定冲减了“贷款呆账准备金”;检查支付的存款和储蓄利息是否正确,检查定期结息时,结息日是否重复计息、增大利息支出。检查商业银行的汇票业务是否按规定计算手续费并列入收入、贴现利息是否正确计算并列入收入。
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开户的便利可反复利用虚列的储户账户重复计息,加大利息支出,这个问题是十分严重的。案例中信用社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偷税,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税务机关决定对其近年来虚列的利息支出调增利润,补交所得税,处以20万元的税收罚款,并将此案件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审理。
[账务调整]
借:活期存款--xx公司存款 8,000,000
定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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