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培训班哪些

发表于:2022-02-27 21:24:39 分类:会计实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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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实施环节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二)

备金要低,所以*省行为多计提外币资产呆账准备金,就将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在年初、年末数比对之后再决定以哪个中间价作为记账的基础,导致了三个检查年度的期初数与上年期末数结转不一致,最终导致了少缴税款事项的发生。

本案正是由于该企业未按照会计核算“一贯性”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在年初、年末外币折算人民币时多次运用变化不定的外汇牌价,从而导致多计提准备金、少缴税款行为的发生。

四、忽视电算化系统的控制测试,只重视电子账套的核查

由于计算机在经营管理和会计领域的广泛应用,所以在对稽查对象进行检查时必须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算流程纳入重点核查的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应当对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测试,以合理评价企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经营活动和由此生成的经营记录过程是否值得信赖。否则,对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工作的企业,如果税务检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过分依赖企业提供的书面文件资料和财务账册,而忽视了对公司财务等相关管理软件进行有关的基本经济业务审核,就有可能变成“盲人骑瞎马”。试想,如果被查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有缺陷,不能有效地控制企业输入的原始记录经运行后生成的信息,而税务检查人员又根据有缺陷的错误信息进行稽查,要承担多大的风险呢?

业界曾有一个较为知名的典型案例:某公司在自查时发现出纳在过去一年内曾多次挪用公司现金,据出纳事后交待:每次在应付审计的现金盘点并作倒推测试时,就利用会计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财务软件系统,将现金挪用的亏空部分虚做现金划转银行的会计凭证,并伪造银行进账单,在现金盘点结束当日晚,再删除了上述会计凭证,从而达到了瞒天过海的目的。

所以税务稽查部门对计算机系统的税务稽查,不但要对被查纳税人的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包括输入数据权限)的控制点进行审核,而且还要对被稽查单位在计算机系统操作中的权限、用户名、密码的内部控管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进行了解和审核。只有在合理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不存在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反映的系统缺陷且录入数据权限的控制制度执行有效的前提下,这样的税务检查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五、忽视关联资料的收集,只重视财务资料的核查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的视野偏于狭隘,大部分还局限在财务会计核算循环的税务稽查上,而忽视对整个经营管理中关联环节的评价;重视对财务指标的税务稽查,忽视对其它经济指标的配套检查。在稽查实务中,往往对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内容较为关注,而对其他诸如上游供货企业、下游销售企业等关联环节多无人问津。这种状况折射出了税务稽查部门对税务稽查面的关注视野过于狭窄,过于偏向财务会计核算,应当加以改变: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以会计核算的税务稽查为基础,将税务稽查监督的触角延伸到被查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诸如生产与费用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等等,从而达到对整个经济活动全面稽核的目的。如果不跳出财务核算这一个小圈子,税务稽查的监督力度就不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例如今年的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企业进行稽查时,并未完全按照以往的既定稽查套路进行检查,而是先行参观其生产工艺流程,询问其经营过程,和产、供、销三个环节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得知该企业属于“以销定产”型经营模式后,适时改变了原稽查预案,先行从销售人员签定的销售合同入手,再反向调取同期的生产计划调度单据,双向核实验证后再与仓储部门的出、入库单据逐合同进行比对,最后再和财务人员核对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资料,最终查实了该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税款160余万元、滞纳金31万元的违法事实。

六、忽视稽查保密制度的执行,只重视“阳光稽查”的操作

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保证税务稽查执法严明公正,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少地方的税务稽查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建立阳光稽查机制的新闻、经验屡见报端,一般包括:一、对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以及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的稽查公开制度;二、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的查前告知和告知检查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工作纪律的廉政回访制度;三、告知纳税人应知晓的涉税问题及处理与处罚的依据的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陈述权制度;四、定期召开案情通报会议,公开案件查处过程的案情通报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陪审制度。

客观地讲,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上述“构建和谐国税、实施阳光稽查”的措施对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稽查执法的透明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阳光稽查”下的配套措施不明朗或是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可能导致将保密事情转为泄密事件的发生。

如:个别税务干部对于工作中的保密范围认识不足,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知情权,将一些尚属于研究阶段的情况告知被查纳税人;或是为了加大对稽查工作成就的宣传力度,一味追求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而间接泄密;尤其是税务机关局域网的开通,在上级要求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环境下,由于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保密措施不是很到位。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防范、重使用、轻保密的错误倾向,导致泄密。而对于这些问题个别同志却是振振有词“不是说制度规定的税务稽查业务要公开么?”。那么,该如何做好“和谐国税,阳光稽查”下的稽查保密工作,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明确分工、明确责任、责任到人,从制度上堵塞可能造成保密信息外泄的漏洞,增强干部职工信息安全意识,及时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会议,把稽查保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责任”。

2、加强保密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教育活动,提高稽查干部的保密意识,构筑保密工作防线。

3、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加大奖惩力度,推动保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稽查部门保密守则,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泄密的法律责任,定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保质保量完成稽查工作任务。对违反单位有关保密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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