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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案例(二)
6509.00元;领购服务业发票0份,开具12份,开具金额3158979.48元,退票7份,退票金额2926746.00元。
检查组对该公司取得金额在500万以上的发票进行了逐一核实,对取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发票144张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暂未发现问题。
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应补营业税846.1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实施《/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建税42.31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9条、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9条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5.38元。
四、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2355号第四条的规定,该企业应补房产税143994.72元。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类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9条、第二条、第四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03号)第二条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该企业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2291.09元。
六、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加收营业税滞纳金23540.35元,城建税滞纳金1177.02元,房产税滞纳金41926.6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763.53元,与税款一并入库。
案件分析
本案中公司将自有未销售房产出租,收取租金,未缴纳房产税。其多年前开发项目的尾房未销售部份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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