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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二)
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2.调账过程中与增值税有关的账户用“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替代。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的余额,并将该余额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例: 5月21日,经主管国税局检查,发现上月购进的甲材料用于单位基建工程,企业仅以账面金额10000元(不含税价格)结转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另有5000元的乙材料购入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相应税金850元已于上月抵扣。税务机关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月调账并于5月31日前补交税款入库(不考虑滞纳金和罚款)。
『正确答案』借:在建工程 1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借:原材料 85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5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5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50
贷:银行存款 2550
二、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也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但不设置若干专栏。
第二部分
应税服务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有三个特点:
一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税值专用发票。
二是购入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销项税额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后的余额为企业的应交增值税额。
三是销售额不包括其销项税额。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应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有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试点办法第22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按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记载的应计入物资采购成本或加工修理等劳务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等账户;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购入货物发生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2x12年4月1日,上海A试点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无留抵税额),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情况。
A企业接受B企业劳务后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B
2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万元
贷:应付账款--B
22.2万元
(二)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试点办法第12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因此,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按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照应收或者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发生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同时结转退回商品的成本时,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试点办法第28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2x12年4月1日,上海A试点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无留抵税额),本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物流辅助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委托上海B企业一项运输业务,取得B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情况。
1.
A企业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万元
2.
A企业取得物流辅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物流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万元
(三)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试点办法第22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买价,是指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关于购进农产品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买价扣除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支付或应付的买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 某试点纳税人收购农产品一批,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500 000元,以现金支付,收购的农产品已验收入库。
进项税额=500 000x13%=65 000(元)
借:库存商品
43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 000
贷:现金
500 000
(四)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试点办法第24条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试点劳务;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试点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试点劳务;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实务中,对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购入时能否直接确认,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9,购入货物时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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