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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
企业发生利息支出,主要有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向个人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等几种形式。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两个重要因素。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9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没有金额和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此规定中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外,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未按规定出资部分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出资从而使企业对外借款的,其出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即使从金融机构借款,或从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关联方的借款必须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额度。超过规定额度的借款,其利息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向境外关联方的借款,不能超过其权益性投资的2倍。财税〔2008〕121号文件*9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利息,超过税收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部分、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作调增处理。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境内关联方利息费用支出不受债资比例限制。
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真实、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他各种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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