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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解答
问:企事业单位购进的软件可否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所得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作为应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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