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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纳税实务例解
(一)某企业2008年度发生以下业务:
1、采用以物易物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合同两份,一份标明价值,自身商品价值50万元,对方商品价值55万元;另一份未标明价值,只列明用自身10吨的商品换对方9吨的商品,经核实自身商品市场单价10000元/吨,对方商品单价12000元/吨。
2、该企业承揽加工业务,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两份,其中一份合同分别记载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价值3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10万元;另一份合同规定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价值50万元,企业收取加费20万元。
3、该企业与外单位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总金额为100万元;含货物的装卸费和保险费共计10万元。
4、签订借款合同两份,一份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后因故未借,另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半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根据上述资料对该企业印花税的计算缴纳进行分析。
解析:
1、对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融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融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故该企业以物易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500000+550000)x0.3+(10000x10+12000x9)x0.3=377.4(元)
2、在对工承揽合同计税时,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分别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计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帖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工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故签订的两份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300000x0.3+100000x0.5+200000x0.5=240(元)
3、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故货物运输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1000000-100000)x0.5=450(元)
4、印花税即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应税合同签订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因而,对于已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最终未借款的合同也应按规定计税贴花。故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2000000+1000000)x0.0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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