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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3-06 19:46:34 分类:会计实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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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土地使用税可减免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多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来说,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现将主要政策作一梳理,以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更好地掌握和应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案例

某糖果糕点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实现糖果糕点销售收入1200万元,账面利润60万元。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30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安置残疾职工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当年企业为全部职工依法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通过工商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工资,全年累计36万元。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经核实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均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当年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3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万元(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10月~2010年9月),按照规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累计30万元,其他税金均按照规定计算申报缴纳,除工资加计扣除外其他无任何纳税调整项目。请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如下:

1.工资加计扣除额=36x100%=36(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60-36=24(万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x20%=4.8(万元)(符合微利企业条件)。

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业税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部分项目直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单位安置残疾人可限额减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营业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7]92号文件、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予以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前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风险提示

1.签订合同或协议。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残疾人”包括6类人员。具体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安置的残疾人数有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可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4.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7.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从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因此,符合条件企业可就税款所属期为2010年12月21日以后发生的纳税行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或免征请求。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07]92号文件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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