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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误区
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越来越多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以图达到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不交、少交、递延纳税的效果。由于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企业一般都会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税务筹划,但是也有不少企业拥有专业技能较强的财务团队,自己为自己进行税务筹划。一提起税务筹划就联想到偷税;还有一些人以税务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但税务筹划与偷税毕竟是两回事。而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搞清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避税与偷税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9,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匿藏、隐藏等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按照纳税最小的方式经营,从而规避或减低纳税义务。第二,偷税行为是违法行为,而避税行为是钻现行税法的漏洞,并不直接违反税法。第三,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有关部门可以应用税收征管法等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罚,甚至可能触犯刑法;而避税不是违法的行为,虽然纳税人避税的后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这种行为不违法,一般只会收到反避税调查。
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我国财税部门一般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每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雪花般的财税、国税函、公告等文件都能见到对税法的补丁;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如税收征管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等立法意图,均保留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交易价格做税收调整的权利,防止滥用法律。
笔者结合多年的财税工作经验,谈谈一些常见的税收筹划误区
一、税务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前面我们谈到,税务筹划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技术,税收筹划方案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不能改变、更不能破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同时,税务筹划方案还必须考虑其执行成本,如果税务筹划方案,企业的纳税额减少了,但其他费用开支的增加比减少的税额多,那么这种税务筹划也就失去了意义。这种纸上谈兵的例子比比皆是。笔者不妨给各位举一些例子。
比如,笔者在一场税收筹划讲座上听到一位所谓的专家抛出狂言,他可以让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减少一半甚至更多,全场都十分期待,笔者顿时十分吃惊,税收筹划一般不会动流转税,真乃大师也。其筹划的思路是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办法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扣税法进行纳税(税率为17%或13%),而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按照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纳税人的增值率大于17.6%,那么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企业应当分拆成若干个小规模企业,减低税负。这种方式理论上是可行的,假设增值率为30%,税率17%,那么税负为5.1%,比3%确实要高。但是这位专家没有考虑到的是,如果企业的营业额几百万可行,几千万甚至更多呢,企业的负责人需要注册几十上百个企业,注册资本如何处理,场地如何处理,这么多的企业如何管理,最要命的是,小规模企业开具的发票税率是3%,客户能答应吗?没了客户,公司不用开了。可见脱离现实的税筹是不可行的。
再比如,通过税务筹划达到递延纳税以后的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常用的税收筹划手段,据此有人提出企业应当尽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可以从递延纳税中得到利益。不容否认,这种税收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却面临着其他的问题:1、如果取得的发票而没有发生实质经济业务,视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如果企业提前购入货物而取得增值税发票,必然造成存货占压大量资金(存货占用的资金是进项的5.88倍,孰多孰少一目了然)、仓库租金等管理费的增加,得不偿失,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方案失败告终。
二、偷税行为不是税务筹划
目前,企业在税务筹划问题上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不懂得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手段误认为是避税;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务筹划的幌子行偷税之实。我认为,当前有不少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致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务筹划,直到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客观地说,避税与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加以区分,但在实践当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有时,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而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认定为是偷税。
如,企业购买原材料等货物后发现质量或规格、品种与采购合同不符时往往要办理退货,有人建议企业在作退货账务处理时不要冲减这批材料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种做法显然不是税务筹划。因为,增值税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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