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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要税前扣除的,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需出具哪些相关资料?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该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因此,企业经受水灾侵袭,造成财产损失,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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