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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双方对违约金涉税处理方式
甲方向乙方销售一批材料,因质量问题,交易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23400元的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得或支付违约金的双方的涉税处理方法各不相同。
增值税方面
供货方取得违约金。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例如,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收到货物但未能及时验货,导致延迟支付货款。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3400元。则甲公司取得的违约金应缴纳增值税=23400÷(1+17%)x17%=3400(元)。应注意,如果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则收取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上例中,如果乙公司并没有收到货物,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违约,即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则收取乙公司的违约金不符合价外费用的特征,无需缴纳增值税。
购买方取得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对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故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执行。
因此,购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返还收入,如果是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且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则不涉及增值税处理。
例如,丙公司向丁公司购进货物,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按照合同约定,丁公司应按照购销额的10%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3400元,则丙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23400÷(1+17%)x17%=3400(元)。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实际上未实现购销行为但又取得违约金,则不涉及增值税处理问题。假如丁公司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货物,按照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3400元,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就不需冲减进项税额。
营业税方面
提供应税劳务方收取违约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例如,A公司向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则A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30000x5%=1500(元)。
接受应税劳务方收取违约金。对于接受营业税应税劳务一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对方收取的违约金,因接受方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取得违约金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应该纳入应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违约金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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