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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转租收入是否可按国税函[1998]82号文件免征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海南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82号文规定可免征营业税的是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从农村租赁的林业种植用地,再将林业用地的间隙转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不符合上述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规定。因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转租林业用地的间隙,收取的租金收入应按5%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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