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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分割单可作为合法会计凭证
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少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大型商场或超市等,为了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往往联络几个单位共同雇用车辆运载货物,或多家安装一部总表、各户安装分表,由其中一个单位先行垫付全部货物运输费用或水电等总费用,并取得、保存总额发票,然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规定,按一定标准(如运货数量或用水、用电量等)在各应负担费用的单位间进行分摊,并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确定分摊金额,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结算款项。各分摊单位付款后,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发生共同费用,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这种操作方法早已成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但是在实务中,部分税务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只承认发票为*10合法、有效凭证,排斥发票以外的各种凭证或单据,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或者税务稽查时,只要发现单位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成本、费用的,一律要求纳税调整,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公正,分析如下。
会计核算由会计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企业单位只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取得收入和所得,相应产生纳税义务,必须依法纳税。作为如实、客观记录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情况的会计核算资料,也就成为计算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这就是说,税收征收法律法规只是要求纳税人应当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要求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以便正确计算征收税款,至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依据什么凭证核算,不是由税收法律法规所规范的,而应由会计法律法规来规范。
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综上所述,对于单位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这一要求,会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是一致的,但要获得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首先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能够证明经济业务的真实、合法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的、有效的最初证明文件,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基础,也是正确计算税款的重要基础。原始凭证分割单是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的合法、有效“发票”、分割填制且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的凭证,应属于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且与税收法律法规不抵触,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合法、真实、完整”的要求。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也就是说,原始凭证分割单完全可以作为证明企业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使用。
原始凭证分割单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未作出明确,不少省市税务机关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范围。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 ),都明确原始凭证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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