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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慎防预收款环节涉税风险
建安企业如果不能准确确认营业收入,将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其中的预收账款环节,又是确认营业收入的基础环节。本文从预收账款环节入手,谈一谈如何防范建安企业的相关涉税风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对建安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是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是与发包方(或建设方,下同)签订了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三是与发包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不管是预收款还是应计营业收入,都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建安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截止时点前履行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否则将会产生纳税风险。从发生纳税义务时间的先后来看,预收账款环节是建安企业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9环节,即只要建安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不会晚于其他环节对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
但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一些建安企业故意隐匿预收款及推迟预收款入账时间,目的是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偿占用应纳营业税税款的资金。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安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那么,建安企业如何防范预收账款环节的涉税风险?笔者分析如下。
一是必须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并入账。建安企业收取预收款(或工程进度款)时,应及时给发包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作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的会计分录。但是,一些建安企业仅开具各种外购或自印的收款收据,或直接使用白条收据,或以借款的名义开借款借据,甚至使用从税务机关领购的收款收据,收取预收款,并不按规定在账面及时反映预收账款,而是将预收款以各种往来款的名义入账,逃避缴纳税费。而大额往来款的贷方余额历来是税务检查的重点,有此类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是不能将预收款体外循环。体外循环,是指将应收的预收款不收回,直接请发包方将应付给自己的收入款项代付给自己的付款对象,用于材料采购、支付工程的水电动力款或其他欠款等。建安企业在收到材料采购、支付工程的水电动力等发票后,会作借记“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而在账面上未反映收款情况,目的是延迟纳税或不纳税。但企业的银行账户通常会留下收付预收账款的线索,税务稽查人员会跟踪追击并查明情况。
三是不隐瞒且及时反映各项目部收入。相当多建安企业的项目部与其总部(或分公司)属于挂靠或转包关系,而且都在项目所在地开设了银行账户。由于总部对项目部实行的是三级(或二级)核算,所以对于这些银行账户,不仅总公司账面没有反映,税务机关也无精力去知晓各项目部究竟开设了多少银行账户,更难全面查证到汇入这些账户的预收款和结算收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收取预收款(或工程进度款)时,经常仅开具收款收据或借款借据,等到工程最终结算才一并开具发票并计提相关税费。由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仅是在项目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负责扣税,如果项目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当地税务机关将无从知晓。而且项目部往往远离总部,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也难以全面了解各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由于建安企业通常按照工程进度收取预收款,只要建安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集中缴纳了工程收入的大部分营业税,再对照建安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中按时付款的规定,就可以发现预收账款没有及时纳税的问题。因此,建安企业对各项目部的设立、日常管理和纳税问题务必引起重视,以防范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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