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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实操-支票记载事项的规定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1)支票的用途;(2)合同编号;(3)约定的违约金;(4)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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