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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销售钢材需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由于运输企业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此运输企业销售钢材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如果是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运输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9条规定:“(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据此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运输企业销售钢材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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