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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费用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在征管实践中,理赔费用准备金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没有给出扣除比例,很多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也明确了这一点。从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定义来看,其是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一些间接费用,属于不确定因素中的不确定因素,因此不能税前扣除。但保险公司对此多有异议,认为财税[2009]48号文件没有给出扣除比例就是承认其可以全额扣除。
由于财税[2009]48号文件的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保险公司急切地盼望新政策的出台。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出台,基本延续了财税[2009]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没有再提及理赔费用准备金,这相当于宣告了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财税[2012]45号文件未提及理赔费用准备金,说明其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发生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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