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6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及其分支机构,2002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均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进行清算。
各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1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部 | 北京 |
2 | 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 | 长春 |
3 | 黑龙江省移动通信公司 | 哈尔滨 |
4 | 北京通信服务公司 | 北京 |
5 | 天津通信服务公司 | 天津 |
6 | 河北通信服务公司 | 石家庄 |
7 | 辽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 沈阳 |
8 | 上海通信服务公司 | 上海 |
9 | 福建讯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 | 福州 |
10 | 山东通信服务公司 | 济南 |
11 | 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 | 郑州 |
12 | 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 | 海口 |
13 | 山西通信服务公司 | 太原 |
14 | 安徽通信服务公司 | 合肥 |
15 | 江西通信服务公司 | 南昌 |
16 | 湖北通信服务公司 | 武汉 |
17 | 湖南通信服务公司 | 长沙 |
18 |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 | 北京 |
19 | 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 呼和浩特 |
20 | 贵州省移动通信公司 | 贵阳 |
21 | 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 | 昆明 |
22 | 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 拉萨 |
23 | 甘肃省移动通信公司 | 兰州 |
24 | 青海省移动通信公司 | 西宁 |
25 | 宁夏回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 银川 |
2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 乌鲁木齐 |
27 | 广西通信服务公司 | 南宁 |
28 | 重庆通信服务公司 | 重庆 |
29 |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 成都 |
30 | 陕西通信服务公司 | 西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