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国税函[2006]7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