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253号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 : 2019-07-29 16:49:14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禁毒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