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661号 关于四川地震受灾期间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发表于 : 2019-08-22 15:06:35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四川地震受灾期间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66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汶川特大地震受灾期间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8]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200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问题

  未受地震灾害影响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受灾轻微的企业,其200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延期至2008年8月31日;受灾严重的企业,其200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延期至2008年11月30日。税务机关对受灾企业在延期期限内办理的年度申报,应及时办理有关汇算清缴手续。在延期办理期限内,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损毁金税专用设备的处理问题

  对纳税人在地震灾害中遭受损毁无法修复使用的金税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当地服务单位免费更换。

  三、关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加收问题

  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在2008年5月12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自2008年5月12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

  四、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影响仍需继续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09年6月30日;纳税人申请延期至2009年6月30日以后缴纳该笔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

  五、关于远程抄报税问题

  鉴于地震灾区道路危险、交通不便,同意你省在保证系统安全和不增加纳税人额外负担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纳税人实行远程抄报税。

  抄送:陕西、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