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