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