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0〕14号
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0〕14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新疆、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四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三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抄送: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新疆、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