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