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产发[2012]1号
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产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序号 企业所在地 企业名称
1. 北京 北京迪生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2. 天津 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
3. 上海 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4. 上海 上海河马动画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5. 江苏 苏州欧瑞动漫有限公司
6. 江苏 江苏卡龙动画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7. 湖北 海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8. 广东 深圳博克斯数码动画有限公司
9. 陕西 西安长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 陕西 陕西嘉荷空间图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