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发表于 : 2019-04-22 13:34:04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已于2002年6月在全国全面试运行。试运行情况表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明联”)数据的时效性较强,对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且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需要。据此,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建立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在数据规范、信息传输、数据转换、单证打印等方面的运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会同海关继续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宣传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有关人员能熟练操作,正常运用。

  四、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国税部门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要求核查并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时间范围: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三)由于目前部分海关试运行h2000系统,打印的报关单号是18位,而传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电子数据是依照h883系统的报文格式打印的,报关单号为9位,因此,在全国海关统一实行h2000系统前,对此类报关单“证明联”,各地国税部门可比对后9位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比对全部18位+标志位(0)+项号(2位)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国税部门要及时维护清分规则,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及时、准确地清分给基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各地退税部门应通过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查看不可清分数据,了解数据清分情况。对存在不可清分数据的情况,要及时调整清分方案,并交由当地信息中心根据新的清分方案调整清分程序。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分别为:企业按日确认的数据,代码:001;一个月终了后企业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数据,代码:003;修改、更正数据,代码002。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001”数据;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申报、审核时,可使用“003”数据。

  (六)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等电子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核对,对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七)“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经出口企业网上确认后,其数据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传输数据的核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给各地的数据,由各地国税部门管理。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参见附件1。为方便企业查询,现将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予以公布(附件2)。

  五、各级海关应充分认识到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录入、传输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正确性。保证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的相一致,是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顺利运行的基础。为此,各级海关应配合国税部门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该张报关单“证明联”的底帐数据随即通过海关总署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项目的严格一致。报关单“证明联”一经打印,不得人工修改,对确因录入、网络传输及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修改数据的,要收回原报关单“证明联”,重新打印并上传新电子数据,不得采取人工填写或修改后加盖印章的作法。

  (二)各级海关要加强业务管理,严格业务操作规范。尤其是在成品油、煤炭、粮食、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审单、接单部门在对进出口审单过程因报关单数据修改而进行的重审环节中,必须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的操作要求,进行计算机系统上的“复审计证”操作,不得省略,以确保报关单数据逻辑关系一致。

  (三)应出口企业申请,海关应按照出口退(免)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清洁仓单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运输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回复的书面回执联或转关电子回执后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四)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的畅通,各海关要加强热线值班服务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解答企业疑难问题并协助查询数据。为方便企业咨询,现公布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电话(附件3)及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附件4)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附件5)。

  六、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将《公告》稿(见附件6)下发你们,请及时对外公布。

  附件:1.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

  2.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

  3.全国海关热线值班电话

  4.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5.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6.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1:
 

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



    一、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办法
    利用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可以完成税务系统内部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工作,对于监控台显示数据核对有误,由当地信息部门负责解决。
    二、基层出口退税部门发现缺失和错误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处理办法
    1.确保企业已经在电子口岸上查询到该信息,并正确报送。
    2.检查该企业的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为新增或变更,如果是,考虑是否因清分规则没有更新而导致数据无法清分。
    3.确保已从当地信息中心的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服务器中及时、准确地取得所有报关单信息,并正确地导入退税审核系统。
    4.通知当地信息中心检查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5.登入税务系统内部网中的出口退税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116/ckts/),进入"报关单查询"页面,输入9位报关单号即可查询。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已收到该信息,则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数据传输问题,由税务系统各级信息部门负责解决;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没有收到该信息,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数据传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核实解决。
    6.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单证不符的情况,也可通过上述查询办法,以核对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改变。



附件2:
 
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

地区

热线电话

地区

热线电话

北京市

010-88372266转10073

天津市

022-88370910

河北省

0311-8625134

山西省

0351-4046109,4211330

内蒙古自治区

0471-4306641

辽宁省

024-23185053

大连市

0411-4384061

吉林省

0431-8932251

黑龙江省

0451-3611137

上海市

021-54679568转15104

江苏省

025-6630888-8711

浙江省

0571-85270893

宁波市  

0574-87732538

安徽省

0551-2831649

福建省

0591-7821411

厦门市

0592-5315067、5315071

江西省 

0791-6272112-2614

山东省

0531-2062999转2723

青岛市 

0532-3931023

河南省

0371-6767283

湖北省

027-87322426、87322230

湖南省

0731-5384207

广东省

020-37655201,37655200 

深圳市

0755-3878846

广西自治区

0771-5706035

海南省

0898-66255542

重庆市

023-67676042

四川省

028-86530410

贵州省 

0851-6906059、6906112

云南省

0871-3541117

西藏自治区  

0891-6835480

陕西省

029-8222036

甘肃省

0931-8801234

青海省

0971-8243311

宁夏自治区

0951-5065008

新疆自治区

0991-2659999转65022

附件3:
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值班电话表

关区 

热线电话

联系人

北京关区  

(010)65396508

  

天津关区

(022)65206700

  

石家庄关区

(0311)3033164-6256或6313

  

太原关区

(0351)7119162

郭亚波

满洲里关区   

(0470)6222531,6260004,8236762, 6823432

  

呼特关区

(0471)6504411-3666

  

沈阳关区

(024)22867777

  

大连关区

(0411)2515024

李新 李卓

长春关区

(0431)4601633

  

哈尔滨关区

(0451)2381652

申震

上海关区

(021)65135533-6234或6422,68890612    

  

南京关区

(025)4422138

王莉

杭州关区

(0571)85300120-3221

  

宁波关区

(0574)87139638

  

合肥关区

(0551)5321116-6107

  

福州关区

(0591)7025322

  

厦门关区

(0592)5625005-2422

  

南昌关区

(0791)6414416-3203、3127或3702

祝捷飞 刘毅

青岛关区

(0532)2955520,2955521,2955522,2955523

  

郑州关区     

(0371)5599608,5599609

  

武汉关区

(027)82768086

  

长沙关区

(0731)4781075

涂红伟

广州关区

(020)81102904

李立波

黄埔关区

(020)82130502

成应强

深圳关区

(0755)84398880

  

拱北关区

(0756)8161224,8161286

  

汕头关区

(0754)8198100

  

海口关区

(0898)68516419,68516139

  

湛江关区

(0759)3388587(0668)2918011(茂名海关)

贾晖 黄丽萍 罗辉龙

江门关区

(0750)3263717

  

南宁关区

(0771)5398334

  

成都关区

(028)86401743

  

重庆关区

(023)67709524

  

贵阳关区

(0851)5786021,5786013

周险峰 白宁

昆明关区

(0871)3016483

  

拉萨关区

(0891)6835903-3050或3070

  

西安关区

(029)5264564

  

乌鲁木齐关区

(0991)3835181-5418或5523

  

兰州关区

(0931)8885779-3145

  

银川关区

(0951)5030188-5110

  

西宁关区

(0971)8800622-251或254

  

附件4: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010)65195991
    (1)企业已经打印了出口退税证明联并已经上传总署信息中心,而在电子口岸查不到数据;
    (2)企业在电子口岸上查询的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信息中心帮助企业定位不一致的原因,并答复企业,属总署信息中心的,一并解决;其他方面的,负责通知有关方面。



附件5: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010)65195656
    (1)用户使用操作方面的咨询:包括用户向国税局报送数据的具体操作和“数据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的操作;
    (2)客户端软件问题:包括网页上有错误、表头无信息和表体无信息等问题;
    (3)有关17999上网卡的业务咨询;
    (4)纸质报关单数据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数据不一致;
    (5)数据传到电子口岸后,发现有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
    (6)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使用相关的业务咨询。



附件6:
 
公告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根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在全国试运行情况,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必须依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子系统”)生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退税子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电子底帐,使海关、税务、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的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提供结关信息查询及网上交单等操作功能。企业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电子数据,经选择确认后在网上向退税部门提交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税子系统”的企业身份认证
    (一)企业必须经过身份认证方可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操作员输入的密码进行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退税网上操作。
    (二)企业应确定负责本企业办理退税的人员并向本地区国税局申请身份认证,参加相关培训。人员如有变化,应提前5天向本地区国税局办理更改手续,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网上交单操作流程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
    指出口企业通过本系统向国税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其他单据,如:专用税票、核销单等数据暂不通过本系统提交,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帐数据。
    2.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3.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可完成向国税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4.用户也可使用“批量提交”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国税局。
    (二)结关信息查询
    指海关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即结关后,通过本系统向出口企业发布结关信息,通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企业可通过网络查询该信息,并及时到海关申领、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结关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
    2.用户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可打印出该页结关信息列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