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处理重组改制遗留问题时,发生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续企业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职工安置费,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续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导致有关不动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发生转移,要求对以上两种情况是否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问题涉及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职工安置费,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附件所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具体范围见附件所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而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属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尚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的重新划定,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间置换资产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企业名称 |
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类别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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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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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
大连石化分公司 |
房屋、码头堤坝、其他 |
财资字〔2000〕127号 |
财资字〔2002〕8号 | |||
塔里木石油指挥部 |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
房屋、其他 |
财资字〔2000〕128号 |
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
锦州石化分公司 |
房屋、其他 |
财资字〔2000〕140号 |
华北石油管理局 |
华北油田分公司 |
房屋、土地使用权、一般建筑物、其他 |
财资字〔2000〕141号 |
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
冀东油田分公司 |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
财资字〔2000〕142号 |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
大庆石化分公司 |
房屋、其他 |
财资字〔2000〕143号 |
辽河石油勘探局 |
辽河油田分公司 |
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
财资字〔2000〕151号 |
新疆石油管理局 |
新疆油田分公司 |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
财资字〔2000〕152号 |
财资字〔2001〕166号 | |||
抚顺石油化工公司 |
抚顺石化分公司 |
道路、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
财资字〔2000〕161号 |
四川石油管理局 |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
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
财资字〔2000〕172号 |
林源炼油厂 |
大庆炼化分公司 |
房屋、道路、一般建筑物、其他 |
财资字〔2000〕183号 |
哈尔滨炼油厂 |
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
道路、其他 |
财资字〔2000〕210号 |
吉林石油集团公司 |
吉林油田分公司 |
道路、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
财资字〔2000〕252号 |
大庆石油管理局 |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
道路、房屋、一般建筑物、其他 |
财资字〔2001〕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