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发表于 : 2019-11-28 09:42:17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