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4〕10号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的主题,把握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的主线,实现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过硬、业绩显著、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先进集体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先进工作者。
为了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突出业绩,弘扬先进精神,进一步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在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建功立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直属分局等199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张玉玲等1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税收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国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团结拼搏、扎实工作,唱响税收工作创新升级的主旋律,努力做到稳中前行、改革创新、协同发展,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更好发挥税收在服务发展大局中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