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3〕275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3〕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
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的科目
改征增值税的收缴、退库和调库,按照下表所列的科目执行:
类 | 款 | 项 | 目 | 科目名称 | 科目说明 |
101 | 01 | 04 | 改征增值税 | 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 |
01 | 改征增值税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 |||
20 | 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 |||
29 | 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 地方收入退库科目。反映国家税务局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 | |||
61 | 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免抵数额调增的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 |||
101 | 01 | 05 |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 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和按“免、抵、退”税办法调减的改征增值税。 | |
01 |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 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 |||
02 | 免抵调减改征增值税 | 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免抵数额调减的改征增值税。 |
三、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
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收入上缴时,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在税收缴款书上单独填列,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或退还试点前实现的相关营业税,仍通过试点前的有关科目办理。
四、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
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即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税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上述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数额,调增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同时相应增加中央出口退税。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收入退还书等凭证和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宜
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7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