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三)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上述资格备案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4日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