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表于 : 2019-12-20 11:58:04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