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在该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