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