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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