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70号
国税函[2005]37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