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表于 : 2019-07-08 10:26:18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96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税前扣除欧洲航线下线费用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1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改组将“欧干线”业务剥离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经营“欧干线”业务所有纳税事项应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承担。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终止经营欧洲航线业务并对其进行下线处理,类似于工业企业淘汰生产线,属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停止经营“欧干线”下线费用包括箱租金(即使停止航线业务,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仍要履行义务继续支付的费用)、修箱费、堆存费、空箱回运费、舱位费等以及因下线产生的相关费用,准予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