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5号
国税发[200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2.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注:本表一式两联,由出口企业填报,第一联留存出口企业,第二联由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
附件二
注:本表一式四联,由退税部门填写,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 |||||||||||
企业海关代码: | |||||||||||
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所属期: 年 月 | 单位:元 | |||||||||
序号 | 出口发票号 | 出口报关单号 | 出口日期 | 代理证明号 | 核销单号 | 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 | 出口商品数量 | 出口销售额 | 备注 | |
美元 | 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总计 | |||||||||||
出口企业 |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办税员: | 经办人: | 负责人: | |||||||||
负责人: | (公章)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二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 |||||||||||
国家税务局, 公司(海关代码为 ,纳税人登记号为 ),出口下列含金产品,经审核同意免征其出口环节增值税,并转出相应进项税额。 | |||||||||||
所属期: 年 月 | 单位元: | ||||||||||
序号 | 出口发票号 | 出口报关单号 | 出口日期 | 代理证明号 | 核销单号 | 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 | 出口商品数量 | 出口销售额 | 备注 | |
美元 | 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总计 | |||||||||||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初审人员: | 复核人员: | 负责人: | |||||||||
负责人: | (公章)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