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50号
国税函[2005]8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二○○五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