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表于 : 2019-07-15 15:24:35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
 
    吨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元
 
 
 
    吨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吨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吨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