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