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8号
国税函[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五日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
1北京市邮政局
2天津市邮政局
3河北省邮政局
4山西省邮政局
5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6辽宁省邮政局
7吉林省邮政局
8黑龙江省邮政局
9上海市邮政局
10江苏省邮政局
11浙江省邮政局
12安徽省邮政局
13福建省邮政局
14山东省邮政局
15江西省邮政局
16河南省邮政局
17湖北省邮政局
18湖南省邮政局
19广东省邮政局(含深圳市、珠海市邮政局)
20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
21海南省邮政局
22重庆市邮政局
23四川省邮政局
24贵州省邮政局
25陕西省邮政局
26云南省邮政局
27西藏自治区邮政局
28甘肃省邮政局
29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局
30青海省邮政局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
32中国集邮总公司
33中国速递服务公司
34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35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6北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7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8河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9山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0内蒙古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1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2吉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3江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4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5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6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7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8江西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
49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0湖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1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2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53广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4海南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5重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6四川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7贵州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8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59陕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0西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1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