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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练习题: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简答题
中国公民李某的收入情况如下:
(1)3月份出版一本书,取得稿酬元。该书6月至8月被某晚报连载,6月份取得稿费元,7月份取得稿费元,8月份取得稿费元。因该书畅销,9月份出版社增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元。
(2)6月份,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中奖20万元,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干旱地区捐赠8万元。
(3)8月份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在原单位工作年限为9年,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0元,1-8月工资元/月,假定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0元;9月另谋一职,月工资0元。
(4)11月份,在A国取得税前翻译收入3万元,在A国已经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5)受邀为某企业家培训班讲课两天,取得讲课费1万元。
假定李某当年的工资保持稳定,请按项目计算李某应纳或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1)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x(1-20%)x20%x(1-30%)+(++-800)x20%x(1-30%)=(元)
(2)捐赠限额=00x30%=0(元)
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以捐赠限额为限计算个人所得税。
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00-0)x20%=0(元)
(3)一次性补偿金超过上年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0-0x3=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0÷9=.89(元)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9-)x10%-105]x9=(元)
1-8月从原单位领取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x3%]x8=240(元)
9月及以后月份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0-)x25%-]x4=(元)
(4)翻译收入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限额=0x(1-20%)x30%-=(元)
境外缴纳元,低于元,其差额200元应当在我国补缴。
(5)讲课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0x(1-20%)x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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